关于印发《山东服装职业学院采购代理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

发稿时间:2023-06-02 作者: 浏览次数:35

各系、各部门: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采购代理机构选定办法》已经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       

2023515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采购代理机构选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采购行为,进一步提高采购质效,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采购环境,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购代理机构主要是除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以外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版)第二章第十九条“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215号)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行为评价结果,自主择优选择与项目特点相适应的代理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

第四条  学院按照单个项目(每个项目选定一家代理机构)完成以下工作:

(一)参照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全市代理机构年度评比情况,从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选取3家代理机构。

(二)对选取到的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重点审查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纪的书面声明(原件盖章)、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办公室场所、人员、荣誉等)。

(三)根据单个项目的具体特点通知代理公司提供同类项目业绩,同时结合各代理公司在学院当年度已完成项目份额比例,做到既兼顾业绩又均衡份额。采购管理办公室将代理公司同类业绩及已完成份额情况报请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选定1家代理公司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五条  建立代理公司项目库,每年度代理公司选用数量不低于5家,项目分配尽量均衡,不集中于少数代理公司。

第六条  每年度对代理公司从服务态度、处理质疑问题能力、招标文件制定等方面进行评价,优胜劣汰。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