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纪校规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良好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在《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基础上,对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重新修订如下:

第一章   

第一条  考勤范围

学院所有在编在职人员(含经学院批准的各类脱产学习、长期病休人员等)及返聘人员、借调人员。

第二条  考勤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一)组织人事处负责对各系、各部门执行考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对违反有关考勤管理规定和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系、各部门负责本系、本部门职工的考勤管理,由主要负责人主管并确定一名考勤员负责本单位日常考勤登记及统计汇总。于每月5日前将考勤情况报组织人事处。对无故旷工人员,其所在系、部门必须2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组织人事处。

(三)组织人事处每月整理汇总考勤情况,并按学院相关规定核发津贴。

第三条  考勤要求

(一)各系、各部门教职工实行坐班制,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旷工。

(二)每月5号前未上报或漏报考勤的系、部门,其所属教职工的津贴延至下月发放。

(三)学院督查工作小组对考勤情况不定时进行督查、核查。对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扣发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考勤人员当月津贴。

第二章  请假类别和期限

第四条  请假类别

教职工请假类别有:病假、婚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丧假、事假。

第五条  病假

(一)请病假在1天以上(1)者,须持指定三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急诊除外,急诊凭急诊诊断证明在35天内办理补假手续)。在外地就医只限急性病,凭急诊诊断证明在7天以内办理补假手续。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月累计病假7天以上10天以下(含10天)的,扣发半个月目标考核奖;月累计病假10天以上20天以下(含20天)的,扣发一个月目标考核奖;月累计病假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扣发一个半月目标考核奖;累计病假30天以上60天以下(含60天)的,扣发半年目标考核奖;累计病假满60天以上的,扣发全年目标考核奖。

2.一年连续病假在60天以内(含60天)的,除目标考核奖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工资照发;一年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60天)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不含目标考核奖);

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不含目标考核奖)。

3.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不含目标考核奖);

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含目标考核奖)。

4.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30天的,不得评为当年院级以上(含院级)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三)教职工请病假两年不能康复,经医院鉴定不能正常上班的,应当按照上级有关病退政策办理病退手续。

(四)教职工因工负伤,需要治疗,可根据医院诊断确定天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婚假

经政府登记机关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教职工,其婚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确需在非寒暑假期间结婚者,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由系、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享受3天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第七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山东服装职业学院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5天的丧假。

第九条  事假

(一)教职工因特殊情况不能上班的可请事假。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60天。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一年累计事假5天以上10天以下(含10天)者,扣发半个月目标考核奖;一年累计事假10天以上15天以下(含15天)者,扣发一个月目标考核奖,一年累计事假15天以上20天以下(含20天)者,扣发一个半月目标考核奖;一年累计事假20天以上25天以下(含25天)者,扣发二个月目标考核奖;一年累计事假25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者,扣发三个月目标考核奖;一年累计事假30天以上40天以下(含40天)的,扣六个月目标考核奖;一年累计事假40天以上50天以下(含50天)的,扣全年目标考核奖;一年累计事假50天以上60天以下(含60天)的,扣一个月工资和全年目标考核奖。

2.连续请事假两个月以上人员,经学院研究同意后,保留身份,自请假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津贴,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单位上缴和个人上缴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并于每年年初将应缴纳保险金存入学院财务处,再由组织人事处一并上缴市社会保险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否则按旷工处理。

3.一年内累计事假10天以上(含10天)者,不得评为当年院级以上(含院级)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第三章  请假手续与批准权限

第十条  请假手续

请假不足1天的可口头请假,1天以上(含1天)必须填写《请假审批表》,假满后需填写《销假审批表》。

(一)学院主要领导请假需市分管领导批准。

(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学院主要领导批准;系、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系、部门副职以下人员请假,3天以下(含3天)由系、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7天以下(含7天)由系、部门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7天以上(不含7天)的,由系、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未经院领导批准,擅自延长假期的,本人及其系、部门主要负责人均按相应规定处理。

(三)凡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请假,先由教务处批准后再按上述权限和程序审批。

(四)凡请假者,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按规定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原则上先审批后离岗,有特殊情况的,3天之内补全手续。假满后,由本人填写《销假审批表》,按规定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五)除产假和计划生育假外,其它类别请假一次最多不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不能上班的,需按审批权限续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六)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其中育龄妇女休假须先报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并每三个月由计生部门派人陪同进行计生查体。

(七)出国、出境探亲访友请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中层正职以上干部报市委组织部)。

(八)请假期满应立即销假。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者,要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不按时返岗者,按旷工处理。

(九)职工在节假日到外地探亲或旅游等须报知所在系、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旷工及其处理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二)请假期满,不销假、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

(三)请假人所提理由经核查与事实不符者;

(四)任课教师(包括辅导、实验课)未经教务处和主管院领导批准而擅自停课者,停课1学时按旷工1天计算,依此类推;

(五)进修学习人员,进修学习期满后,超期未归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六)因斗殴、违章、违纪等行为致伤,或工作时间酗酒、赌博,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事故者,按旷工处理。

(七)以病、事假为借口,在院外从事兼职或经商活动者,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八)凡旷工均需作书面检查,旷工1天,扣发3天工资、半个月目标考核奖;月累计旷工2天,扣发10天工资、全月目标考核奖;月累计旷工3天,扣发20天工资、1个半月目标考核奖。上述人员均不得评为当年院级以上(含院级)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7天以下(含7天)者,扣发当月工资及2个月目标考核奖;月累计旷工7天以上15天以下(含15天)者,扣发当月工资和当年目标考核奖。一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20天以下(含20天)者,扣发两个月工资和当年目标考核奖;一年累计旷工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者,扣发三月工资和当年目标考核奖。上述人员均不得评为当年院级以上(含院级)先进,当年不得参加考核。

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或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辞退处理。

(九)未经批准私自出国,或出国逾期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特别说明:

(一)年终奖励工资按实际在岗月份计发(含当年调入调出人员、非公派学习、进修人员、当年引进的各类人才)。

(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20025号文)自行废止。

(三)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