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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度非师范类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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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度非师范类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作者:就业办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0

各市人事局,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为了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毕业生,做好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现就2004年度非师范类大中专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 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评选范围: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含电大、高职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中专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高等学校为毕业生总数的5%,中等专业学校为毕业生总数的2%。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学习成绩突出,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五)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公认的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
三、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
(一)各学校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
(二)为确保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公正合理,各学校要将初选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名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确定后,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填写“优秀毕业生评审表”(样式见附件1),并写出评选工作报告。
(四)优秀毕业生报批时间定于5月份。请各学校将“2004年省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见附件2)形成学校正式文件,连同评选工作报告和“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3份,附历年成绩表原件),一并报我厅审核。经审核批准的优秀毕业生,颁发我厅印制的优秀毕业生证书,并通过山东人事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各市、各学校要认真做好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优先推荐,也可直接向需求毕业生的单位下达安置计划,保证其尽快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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